Post By:2018/11/26 18:02:13
區(qū)縣級以上政府的拆遷行為,被通過土政策文件授權給街道辦事處作為”責任主體、組織主體、實施主體”,責任下沉,規(guī)避縣級以上政府作為被告的法律風險。無論是縣區(qū)政府還是街道,從不發(fā)布表明是政府行為的征收安置公告。并且轉(zhuǎn)嫁責任給村委會,創(chuàng)造性地提出了”搬遷人”和”被搬遷人”的概念。重賞之下必有勇夫,村狗亦蜂擁而上,鼓動三寸不爛之舌、菊花吐蓮花,黑白兩道助陣,胡蘿卜加大棒輪番上手段。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,是執(zhí)行機構(gòu)而不是權力機構(gòu),事關家家戶戶的”頭頂大事”,必須召開村民會議通過。政府介入的征收安置,是外來行為。而村委會和村民在”自治體”內(nèi)簽約,等于左手跟右手簽約。政府的行政行為,最終變?yōu)槊袷聟f(xié)議。一紙根本沒有履行能力、特別沒有違約責任承擔能力的協(xié)議,形同廢紙。事后推諉、扯皮、踢皮球頻發(fā)。急于簽約而答應的各種條件,到建設和回遷時只能是”算說了”,被搬遷人只能無奈中”說算了”。費勁心機,挖空心思,何談”依法拆遷,陽光拆遷”?
也許我一個人不能讓世界變得越來越好,但至少不會讓世界變得越來越壞,因為我能讓自己做個好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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